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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基本性质和规律
     这里德语翻译公司先围绕翻译主体与其他方面的关系对翻译的若干基本性质作以描述,首先我们按照主体性原则让译者处于翻译的中心位置,他与作者(原文本作者)及读者(译文本读者)的关系构成第一组关系,原文本与译文本的关系通过译者的翻译活动(中介)构成第二组关系,译者的翻译方法和译文本的客观效果与译者及其翻译活动构成第三组关系。
    先看译者与作者的关系。译者是通过作品认识作者的,故译者是作者的第一位外国读者,但由于译者深知自己的使命是向新的读者介绍和呈现原作,故译者期望更多的了解作者,以便通过转述他的作品而为作者负责。另一方面,译者又必须假定他的读者是不能直接阅读原作的,故译者的转述活动具有解释性,以便在对作者负责的前提下对读者负责。译者的这种瞻顾(瞻前顾后)性和面向性(面向读者)是由它的中介作用所决定的,与翻译的转述性和解释性彼此结合,构成了翻译的第一组性质。
    从译者及其翻译活动与原文本和译文本的关系可以推知翻译的第二组性质。首先,译者对于原文本是由认识它所包含的阅读价值逐渐转化为确定它的翻译价值的,而这一转换一旦完成,他就从对原文本的可读性和可译性的判断转变为对译文本(计划中的)可译性与可读性的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述过程是与理解(对一原文本而言)和表达(由原文本出发但对译文本而言)两个相继的阶段相伴随而进行并导致认识的深入的。而在第二又本的产生过程中,两个文本之间的反复对照和各种复杂因素之间的连续权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随着翻译过程中译者的注意力逐渐从原文本转向译文本的指向过程,随着理解与表达两个阶段的分离和融合,深入和浅出,译者对两个文本的对照性和权衡性既呈现出反复性,又呈现出有序性。这种对照性和权衡性,反复性和有序性,就构成了翻译的第二组性质。
    翻译的第三组性质涉及翻译方法和译作效果的矛盾统一。由于翻译的任务就是再造原作,因而必然受到原作本身(内容、形式、方法)和译者本人(语言、知识、技巧)诸多因素的限制,这种限制又决定了翻译方法上的模仿性和借鉴性。另一方面,由于译者又要追求译作对于读者与原作对于读者在反应效果上的价值相当,加上主客观方而的各种差异(如文化差异、语言差异和个性差异),就使得翻译会自觉不自觉地摆脱方法上的单纯模仿和一律借鉴,而追求有限度的独创性和适当的融合性,从而达到方法与效果的统一性。德语翻译公司由此得出翻译的第三组性质,即模仿性与独创性,借鉴性与融合性。
    以上三组性质都是翻译的基本性质,但其中又以第一组性质(转述性/解释性/,瞻顾性/面向性)为翻译的最基本的性质,其他两组性质(对照性/权衡性,反复性/有序性和模仿性/独创性,借鉴性/融合性)则可以看做翻译的派生性质。另一方面,每一组性质中的每一对又构成翻译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而且每一对矛盾中有一个是基本方面,另一个则是主导方面。矛盾的基本方面决定某一基本矛盾统一体的质的规定性,而主导方面则暗示矛盾运动的基本方向并反作用于这对矛盾的基本方面。例如,与翻译方法相联系的模仿性和独创性,借鉴性和融合性这两对矛盾,各以模仿性和借鉴性为矛盾的基本方面,它们决定了翻译之区别于其他语言活动在方法上的独特性。
    同时,创造性和融合性又把模仿性和借鉴性导向一个更高的高度,使模仿性与创造性,借鉴性与融合性在忠实原作和讲究效果的前提下相互同一。这样,翻译就不是机械模仿和一味借鉴,也不是无拘无束的创造和排斥借鉴的融合;而是在模仿基础上的创造,在借鉴条件下的融合;同时也是以创造为先导的模仿,以融合为目标的借鉴。总而言之,翻译的性质不是这些相互矛盾着的各项性质的简单拼凑,它们处于对立统一之中,且彼此制约以致连接为一个有序系统,而这一系统又围绕着翻译最基本的性质构成一个多层次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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